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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rticle国家法定计量单位(national legal units of measurement)即国家法律允许采用的计量单位。1984年2月27日国务院发布命令,明确我国的计量单位一律采用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》。1985年9月6日颁布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》中肯定了我国统一实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》,明确了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应当废除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》的构成包括:(1)国际单位制的基本单位;(2)国际单位制的辅助单位;(3)国际单位制中具有专门名称的导出单位;(4)国家选定的非国际单位制单位;(5)由以上单位构成的组合形式的单位;(6)由词头和以上单位所构成的十进倍数和分数单位等共六个部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