简述
人为灾害指人类自身不合理的行为活动对人类生命、财产造成危害和损失的现象及过程。也有人称之为人文灾害。这种灾害的范围较广,在人类生产活动和社会行为中,同时蕴藏着对自身有害的各种危险因素,这种因素一旦积聚超过临界程度就会导致人为灾害。
类型
(1)生产性事故,如冒顶、塌方;矿山坑井爆炸、工厂火灾、毒剂外泄、堤坝倒塌断裂、核工业放射性物质扩散、研究单位的有害物质失控等;
(2)交通事故,如船舶颠覆、飞机失事、火车相撞脱轨,高速公路汽车群尾迫撞车等;
(3)民间灾害,如民房倒塌,住宅起火、鞭炮事故等;
(4)战争或社会暴力动乱;
(5)社会意识形态、经济行为等因发对人类自身的危害,如过度开垦、人为污染、人口增长迅速造成的危害、人为造成的生态失衡、食物链断裂、吸毒和性病泛滥等。
特征
人为灾害具有以下特征:
(1)无形性。如大气污染、水污染等,由于变化缓慢,并不直接造成人身伤亡,因此无明显的外形与特征,故也不易引起人们的重视。但它造成的经济损失很大,治理所需的时间较长。
(2)相对性。人为灾害并非绝对会发生、永久存在,采取果断措施是可以预防和消除这种灾害的。
(3)缓发性。如伴随工业发展出现的严重大气污染,发生臭氧层空洞等负效应,长期影响人类健康;
(4)区域性。如干旱、半干旱地区由于牲畜的数量和草原资源失去平衡,牲畜过多,或放牧过度,造成植被破坏,导致沙漠化;温带地区过多地使用农药、化肥等化学产品,对大气、水、土壤污染严重;海洋最主要的问题是污染。
灾害互动
人为灾害可直接诱发或强化自然灾害的发生,如过度采伐造成植被破坏,从而诱发暴雨、泥石流等自然灾害,使灾害的危害程度加大。同时,自然灾害又可导致人为灾害的发生,如历史上发生的因自然灾害造成饥荒而诱发的社会动乱和战争。